语言文字的合法使用
时间:2012-3-28
中文有简体和繁体等,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使用习惯和使用规范,香港,澳门,台湾用繁体字,中国大陆,新加坡,马来西亚,泰国等东南来地区基本上以简体字为主.
我国对语言文字的使用有严格的规定,根据<<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>>第十四条,下列情形,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,既标准中文简体字.
1.广播,电影,电视用语用字;
2.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;
3.招牌,广告用字;
4.企业事业组织名称;
5.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,说明;
以下情况可以使用繁体字;
1.题词的应用和招牌的手书字.
2.销售到港澳台地区的产品包装等.
3.面对港台人士的非正式出版物(宣传画册,产品资料,网站等)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