电子认证机构设立条件
时间:2014-8-29
根据电子签名法,提供电子认证服务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.
1.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;
2.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;
3.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;
4.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,法律,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.
设立电子认证机构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,并提交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,经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后予以批复颁证,不管许可与否,自接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许可的决定.予以许可的,颁发电子认证许可证书,不予许可的,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,申请人应当持电子许可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.